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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1、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2)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3)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2、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3、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5)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